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注意!有關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


照過來照過來,新北市最新規定,張大眼睛看好,以免受罰唷!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620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1011911234號「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但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安全防護措施及施放處所管理單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經取得書面許可後,始得為之。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學校、圖書館。
二、醫院、養護中心。
三、漁港、碼頭。
四、捷運、高(臺)鐵車站及其路權範圍。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下列種類之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
二、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飛行類其他類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之資格,應符合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之限制。

違反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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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分類介紹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分類為「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

1.高空煙火:指煙火主體直徑在7.5公分以上,其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75公尺以上者。

2.一般爆竹煙火:指除高空煙火以外,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現象者。

a.火花類:指以噴出火焰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為目的者。

b.旋轉類:指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使主體產生旋轉並噴出火花者。

c.行走類:指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使主體可以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者,並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d.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裝入火藥作為推進劑,於作用後升空,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e.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筒管(單筒或多筒),於筒內填充火藥等,射向空中後產生各種顏色及形狀之火花者。

f.爆炸音類:指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者,分為單響炮類、拉炮類、玩爆紙類、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g.煙霧類: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

h.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紙漿或木屑封固,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

其他類:指無法歸類於第一款至前款之一般爆竹煙火或由第一款至前款中二類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組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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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2.5公分、寬度1.5公分之格式,採金屬油墨雕刻凹版印刷,觸摸時有凹凸立體感,且自95年度起全面採複色印刷技術以提升防偽功能,另認可標示附加方式應緊密張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或於本體上張貼有困難者,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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