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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1011911234號「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但經本局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安全防護措施及施放處所管理單位同意書等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經取得書面許可後,始得為之。
第 四
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學校、圖書館。
二、醫院、養護中心。
三、漁港、碼頭。
四、捷運、高(臺)鐵車站及其路權範圍。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第 五
條 下列種類之爆竹煙火不得施放:
一、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
二、一般爆竹煙火之升空類、飛行類及其他類。
三、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第 六
條 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第 七
條 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之資格,應符合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產品標示最低使用年齡之限制。
第 八
條 違反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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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分類介紹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分類為「高空煙火」及「一般爆竹煙火」。
1.高空煙火:指煙火主體直徑在7.5公分以上,其火藥作用時垂直方向射程在75公尺以上者。
2.一般爆竹煙火:指除高空煙火以外,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飛行、爆音或煙霧等現象者。
a.火花類:指以噴出火焰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為目的者。
b.旋轉類:指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使主體產生旋轉並噴出火花者。
c.行走類:指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使主體可以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者,並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d.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裝入火藥作為推進劑,於作用後升空,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
e.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筒管(單筒或多筒),於筒內填充火藥等,射向空中後產生各種顏色及形狀之火花者。
f.爆炸音類:指以產生爆炸音為目的者,分為單響炮類、拉炮類、玩爆紙類、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g.煙霧類: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
h.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紙漿或木屑封固,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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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可標示外觀為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