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消防編組之目的
1.自衛消防編組乃發生火災時,為盡量降低人命、財產損失之目的而預先編組訓練之消防體制。
2.自衛消防編組是結合軟硬體之整體消防活動。
3.自衛消防編組是主動積極之消防活動。
自衛消防編組作業之基本原則
1.發現火災即早通報。
2.救火活用滅火原理。
3.凡事人命救助為先。
4.竭力警戒防止延燒。
5.人力運用配置合宜。
6.依據狀況隨機應變。
法令規定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自衛消防編組作業之編組要領
1.防護編組之組織構成與其裝備,隨對象物之營業形態、規模、收容人員乃至從業員工人數而有差異。但其重點仍應置於人命安全,然後依據通報、連絡、滅火以及避難引導等項目編組,規定任務。其最基本之形態,至少分為三個班(通報連絡班、滅火班、避難引導班)。
2.以三班基本形態做基礎,依據機關或企業之用途、規模、員工人數等實際狀況,增補各班人數或編組其他必要之班。
3.員工人數不多之單位,編組通報、連絡、滅火、避難引導任務時,應直接指定姓名,另外每一位隊員必須有職務代理人。若某隊員兼負通報與滅火兩種以上任務時,必須明確指示任務順序,屆時才不致發生任務混淆之現象。
4.建築物有數樓層,或同一基地內有數棟建築物,乃至員工人數眾多等情形,應根據工作場所之構成與配置等管理系統之實際狀況,編組自衛消防地區隊。
5.超高層建築物、地下街、綜合用途大樓等不特定多數人出入之場所,或收容以自力避難有困難之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處所,應以避難引導為重點編組,尤其是旅館、飯店、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場所,白晝與夜間或假日,員工人數差異頗大,應分別編組適當之自衛消防組織。
6.高層建築物、地下街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對象物,因其管理權不一,易造成消防活動之不統一 ,因此應建立明確之自衛消防聯絡體制。
7.大量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必須針對危險物品之爆炸、洩漏及延燒擴大等 可能狀況,進行分析評估後,謀求相關之因應對策。
8.自衛消防幹部之選派,應符合下列條件:
*隊長-具有指示命令之權限並具備指揮能力,儘可能常駐於防護對象物內者。規模小之單位,最好由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兼任隊長。
*副隊長-依據需要指定之。必須精通自衛消防活動,具有可代理隊長指揮並輔佐其業務之能力與地位者。
*地區分隊長-於各該自衛消防分區具有指示命令之權限並具備指揮能力,且能配合自衛消防編組活動者。
9.自衛消防編組本部應置於防災中心、中央控制室或守衛室等經常有人看守之場所。本部中應指定隊長、副隊長、分隊長、指揮班員、情報班員等各項人員。
10.設有警備人員之機關或單位,應將警備人員納入自衛消防編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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