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日 星期六

防火管理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經查究其問題主因及與國外制度比較發現,我國一向僅重視硬體設施的設置,對於防災預防及應變等軟體作為,付諸闕如;而且,民眾欠缺「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觀念,即便政府極力執行檢查工作,但業者但業者仍無視問題的存在。因此,參考美、日防火管理制度,制定法規推行防火管理制度,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軟硬兼施雙管齊下

  消防安全目標並非僅靠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即可達成,仍須要平時妥善的維護管理及危急時正確的使用方能奏效。例如撒水設備雖有設置而無法偵測、動作;防火門被雜物堆積阻塞,無法通行;或是空有滅火器而不知如何使用等狀況。雖然,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但維護管理、防災意識及救災訓練等軟體部份無法有效配合,依然無法發揮預期之功用。
  有鑑於此,新修訂之消防法為強化防災軟體功能,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應遴選防火管理人,推行防火管理工作,以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6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並且,每2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1次。
業務主要內容:
制定消防防護計畫,規劃防災相關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規劃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規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逃生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減少因用火、用電不慎所引發之火災。
制定防止縱火相關措施,杜絕縱火案件發生。
設置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需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法規資料: 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設立及管理須知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內政部已函釋及公告之場所如下:)
1、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台(八九)內消字第八九八六一四號函:
(1)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2)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捷運車站。
2、內政部94131內授消字第0940092676號公告: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3、內政部96年130內授消字第0960822496號公告:高速鐵路車站。